内蒙古冀商联合会
联合会章程

内蒙古冀商联合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合会名称全称为:“内蒙古冀商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英文名称为:Hebei Union of Commerce in Inner  Mongolia缩写HUOCIIM。

第二条  本联合会是有志于促进经济发展、社会和谐的河北省籍商企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盈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联合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构建和谐社会、团结在内蒙古的冀籍商企人士,为当地和家乡的社会发展、经济繁荣、人民幸福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联合会接受自治区社团管理部门与业务指导部门;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工商联的领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联合会住所设在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联合会的业务范围:

  (一)坚持面向企业,为河北籍在内蒙古的企业服务,充分利用和大力开拓内蒙古市场,努力发挥蒙冀两地的优势,为促进两地合作牵线搭桥。

  (二)为在蒙冀籍企业提供工商行政管理、财税、质检、物价等方面的有关咨询服务;必要时,邀请有关负责人进行政策、业务讲座,及时反映 企业和企业家的呼声,支持企业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联络会员、同乡及关心支持内蒙古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人士,举办必要的业务活动,增进友谊,促进交流,发展横向联系,增加凝聚力。

  (四)接受蒙冀两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委托,承办开展两地经济、技术、贸易、人才等领域的合作,举办专题研讨会等活动。编印有关资料,介绍国内外先进技术及管理经验,协助会员了解市场动态,扩大业务渠道。

  (五)组织会员单位承担社会责任,开展社会公益事业及慈善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联合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联合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联合会章程;

  (二)热心致力本联合会活动,有加入本联合会的意愿;

  (三)在本联合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联合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联合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联合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联合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联合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联合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联合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联合会反映诉求。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联合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联合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联合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联合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联合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联合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两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及理事,列席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职责;对联合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四条  本联合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联合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未在其它社会组织担任法人或秘书长;

  (七)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限制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联合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会主席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联合会会长为本联合会合法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联合会会长向会员大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联合会签署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联合会秘书长由会长提名并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任命,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联合会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联合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管理费用支出不能超出当年总支出的20%,年度会费收入情况,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联合会建立严格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联合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务管理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联合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联合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犯、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联合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联合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联合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联合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联合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级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联合会终止前,须在有关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联合会经自治区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联合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合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于2012年7月31日本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自治区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

内蒙古冀商联合会秘书处职责

  在会长、秘书长领导下处理内蒙古冀商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日常工作,并负责联合会机关工作,协调联合会与自治区、市直各部门、各单位之间的关系,联系会长及常务副会长分管工作,按照会长、秘书长要求协调处理各副会长、执委、会员等之间的工作。

  一、围绕联合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和措施,供联合会领导决策参考。

  二、落实联合会安排部署的工作、重大决策和会长批示。

  三、负责联合会全体会议、常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的组织工作,以及会议决定事项的协调落实工作。

  四、协助会长对联合会工作规划、计划的拟制和各种文件的起草以及资料的整理归档。

  五、负责联合会各种活动组织安排,协调联合会内外关系。

  六、协助会长处理突发事件和重大问题。

  七、负责联系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统战部、自治区民政厅及自治区工商联各相关部门、各行业组织,各省市异地商会及各会员单位的联系,上情下达,协调会员单位完成其业务主管部门交给联合会的各项任务。

  八、负责联合会日常行政管理工作,设施设备、办公用品的采购、登记、保养,保证正常的办公秩序。

  九、办好联合会会刊、简报、网站,建立信息绿色通道。

  十、办理联合会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2014年1月,乌海冀商联合会成立

  2014年1月10日去乌海敬老院慰问老人

  2014年3月工商联关于商会举办《非公经济企业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专题培训班

  2014年4月29日羽毛球比赛

  2014年5月24日商会领导走访企业

  2014年5月工商联张秀芬亲临商会调研

  2014年6月20日党支部活动

  2014年6月28日商会举办首届趣味运动会

  2014年6月29日异地商会领导座谈交流

  2014年7月工商联公益讲座

  2014年8月7日商会去锡盟商会考察学习

  2014年8月20日北京书法家亲临商会

  2014年9月20日,河南省书法家吕殿钦来商会考察,并留字留念